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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法規(guī)

    審計機關審計聽證規(guī)定

     

    來源:審計署

     

    審計機關審計聽證規(guī)定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審計機關的審計處罰程序,保證審計質量,維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審計機關進行審計聽證應當遵循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

    第三條  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和有關責任人員(以下統(tǒng)稱當事人)擬作出下列審計處罰的,應當向當事人送達審計聽證告知書,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審計機關應當舉行審計聽證會:

    (一)對被審計單位處以十萬元以上或者對個人處以一萬元以上罰款的;

    (二)對被審計單位處以沒收十萬元以上違法所得的;

    (三)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條  審計聽證告知書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

    (二)當事人違法的事實和證據(jù);

    (三)審計處罰的法律依據(jù);

    (四)審計處罰建議;

    (五)當事人有要求審計聽證的權利;

    (六)當事人申請審計聽證的期限;

    (七)審計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日期。

    第五條  當事人要求舉行審計聽證會的,應當自收到審計聽證告知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審計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列明聽證要求,并由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逾期不提出書面申請的,視為放棄審計聽證權利。

    第六條  審計機關應當在舉行審計聽證會七個工作日前向當事人及有關人員送達審計聽證會通知書,通知當事人舉行審計聽證會的時間、地點,審計聽證主持人、書記員姓名,并告知當事人有申請主持人、書記員回避的權利。

    第七條  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或者個人隱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審計聽證會應當公開舉行。

    第八條  審計聽證會的主持人由審計機關負責人指定的非本案審計人員擔任,負責審計聽證會的組織、主持工作。

    書記員可以由一至二人組成,由主持人指定,負責審計聽證的記錄工作,制作審計聽證筆錄。

    第九條  當事人認為主持人或者書記員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其回避并說明理由。

    當事人申請主持人回避應當在審計聽證會舉行之前提出;申請書記員回避可以在審計聽證會舉行時提出。

    當事人申請回避可以以書面形式提出,也可以以口頭形式提出。以口頭形式提出的,由書記員記錄在案。

    第十條  主持人的回避,由審計機關負責人決定;書記員的回避,由主持人決定。

    相關回避情況應當記入審計聽證筆錄。

    第十一條  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審計聽證,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參加審計聽證。委托他人代理參加審計聽證會的,代理人應當出具當事人的授權委托書。

    當事人的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代理權限。

    第十二條  當事人接到審計聽證通知書后,本人或者其代理人不能按時參加審計聽證會的,應當及時告知審計機關并說明理由。

    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席聽證或者未經許可中途退出聽證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審計機關終止聽證。終止聽證的情況應當記入審計聽證筆錄。

    第十三條  書記員應當將審計聽證的全部活動記入審計聽證筆錄。審計機關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對審計聽證會情況進行錄音、錄像。

    審計聽證筆錄應當交聽證雙方確認無誤后簽字或者蓋章。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如認為筆錄有差錯,可以要求補正。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絕簽字或者蓋章的,由聽證主持人在筆錄中注明。

    第十四條  審計聽證會參加人和旁聽人員應當遵守以下聽證紀律:

    (一)審計聽證會參加人應當在主持人的主持下發(fā)言、提問、辯論;

    (二)未經主持人允許,審計聽證會參加人不得提前退席;

    (三)未經主持人允許,任何人不得錄音、錄像或攝影;

    (四)旁聽人員要保持肅靜,不得發(fā)言、提問或者議論。

    第十五條  主持人在審計聽證會主持過程中,有以下權利:

    (一)對審計聽證會參加人的不當辯論或者其他違反審計聽證會紀律的行為予以制止、警告;

    (二)對違反審計聽證會紀律的旁聽人員予以制止、警告、責令退席;

    (三)對違反審計聽證紀律的人員制止無效的,提請公安機關依法處置。

    第十六條  審計聽證會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主持人宣讀審計聽證會的紀律和應注意的事項;

    (二)主持人宣布審計聽證會開始;

    (三)主持人宣布案由并宣讀參加審計聽證會的主持人、書記員、聽證參加人的姓名、工作單位和職務;

    (四)主持人告知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申請書記員回避的權利,并詢問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是否申請回避;

    (五)本案審計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jù)和審計處罰的法律依據(jù)以及審計處罰建議;

    (六)當事人進行陳述、申辯;

    (七)在主持人允許下,雙方進行質證、辯論;

    (八)雙方作最后陳述;

    (九)書記員將所作的筆錄交聽證雙方當場確認并簽字或者蓋章;

    (十)主持人宣布審計聽證會結束。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舉行審計聽證會:

    (一)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正當理由未到場的;

    (二)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場,或者有新的事實需要重新調查核實的;

    (三)主持人應當回避,需要重新確定主持人的;

    (四)其他需要延期的情形。

    第十八條  審計聽證會結束后,主持人應當將審計聽證筆錄、案卷材料等一并報送審計機關。

    審計機關根據(jù)審計聽證筆錄以及有關審理意見,區(qū)別以下情形作出決定:

    (一)確有應受審計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審計處罰;

    (二)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予審計處罰;

    (三)違法行為輕微,依法依規(guī)可以不予審計處罰的,不予審計處罰。

    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審計機關應當依法依規(guī)移送監(jiān)察機關或者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九條  審計機關不得因當事人要求審計聽證、在審計聽證中進行申辯和質證而加重處罰。

    第二十條  審計聽證文書和有關資料應當歸入相應的審計項目檔案。

    第二十一條  審計聽證文書送達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

    第二十二條  本規(guī)定由審計署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規(guī)定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審計署于2000年1月28日發(fā)布的《審計機關審計聽證的規(guī)定》(2000年審計署第1號令)同時廢止。

     

    發(fā)布人:利安達 發(fā)布時間:2021-11-27 閱讀:1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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